标题:净土旨归:灵峰蕅益大师宗论卷第三之一(三) 内容: 灵峰蕅益大师宗论卷第三之一(三)问,经未先言不退,後明往生,正以现生取办,超乎余教。 何反开少寿多障,不克往生,来世得生一路。 答,真念佛,决无不生净土。 退菩提者,第恐障深慧浅之流。 见自他未效,不罪工力浅,肉眼眯,反疑佛法无灵,现生退惰。 故曲显胜益,策令现生取办也。 问,显密并圆,何云持名胜准提。 答,极准提神力,肉身往诣十方净土,极念佛三昧,肉眼等见十方如来,诚无胜劣。 然约生佛因缘,法门所被,通涂教意,理应独显今宗。 问,参究念佛,谓向上一著,千圣不传,必从参究方得。 既一代时教,皆属他宝,何禅门公案,便属家珍。 若云禅是教之纲领,何故世尊不说。 若云经文亦可参究,又何劳千七百则邪。 参话一节,迦文既未拈示,西来亦无此门。 若谓门庭既熟,便成窠臼,故换此法,今参话亦成熟路,更换一法何如。 答,向上一著,千圣不传,可云必从参究得邪。 然亦一种方便,本无实法缀人,故古称敲门瓦子,何尝以公案作家珍。 苟昧纲宗,死在句下,谓参话方能悟道,病参话亦成门庭,皆益戏谈,何关宗教。 当知举一明三,目机铢两之士,随拈一法,透一切法,尽属家珍,谁为他宝。 若缘木求鱼,守株待兔,三藏十二部,是拭疮疣纸,千七百公案,亦陈腐葛藤。 法无得失,得失在人。 但当因言会心,何得迷心逐语。 果契心源,知佛祖皆无一法与人,将以何法换去何法邪。 问,五逆可以往生,佛何不能灭定业邪。 又造业人,若借此自宽,宁不入地狱如箭射邪。 答,千年暗室,一灯能破。 忏力既殷,业便无定。 若顽愚迷津,得船不上,牵裳作筏,抱石为舟,既无廻转之力,是真定业难逃矣。 问,涅槃法师,以未诵弥陀经,不得往生。 法华云,闻此经,如说修行,命终生安乐世界。 何不同邪。 答,净土一门,愿为前导,未诵弥陀,即平日愿乐不深。 若法华所云,是世尊直以妙经为莲邦左券,劝愿明矣。 法华即是弥陀,妙经劝愿,即是弥陀劝愿,即是涅盘劝愿,亦即是一切诸经劝愿,无不同也。 问,彼土为人天错居,为各分九品。 佛浴池及菩萨声闻,为在天上,在人间。 既注彼境,应令依正条然。 答,净土纯乐,天人岂应迢绝。 九品往生,未判人天,或皆九华化生,或天不须托质,皆未可知。 大本谓宫殿楼阁,有在池者,在空者。 观经谓树上宝網,妙华宫殿,诸天童子,自然在中。 然则净界庄严,岂可凡情测量,俾其条然邪。 问,净土既宣道品,何观经止言读诵大乘。 不及小乘。 又净业门,有不礼余佛不诵余经者,不并违观经邪。 答,般若每列三十七品。 随结云,乃至一切智智清净,无二无二分,无别无断故。 道品岂非大乘法门邪。 净业古宿,有一门深入者,乃圆人礼一佛,即礼一切佛,诵一经,即诵一切经。 恒沙宝性,无量法藏,一齐委付,一时领知。 大乘方等经典,须如是读诵始得。 问,一句弥陀,若不通种种法门,莫罄其致。 乃云,修余法门,便属二心。 岂非受一非余邪。 答,不知一切法即一法,广修诚属二心。 若一法中透一切法,专习即是总持。 佛行魔行,岂在法也。 问,奘师以兜率近,判内院易生,钞以论因不论地拣之。 後言胜莲,虽超极乐,然乐邦近,何又论地邪。 答,皆论因也。 胜莲境界,去博地凡夫甚远,不同弥陀,近垂方便,十念便可成因。 未有不能生极乐,而能生胜莲者。 但深信佛语,入净土玄阃,极乐未必不即胜莲。 如情生遍计,疑极乐为权施,则胜莲远矣。 问,钞中莲台二义。 今金刚台,紫金台,为是房台,是基台。 答,泛言二义。 若托质金台,本在花内,基台非所论也。 答印生四问(原问附)问,未得戒时,以何法摄心。 十戒有犯,许忏悔否。 忏悔後,即许进具否。 作何忏法,方名得戒。 答,得戒须具殷重心,清净心,希求胜法。 忏悔须具惭愧心,决断心,翻前恶境。 即此为摄心法,即此是得戒因。 十戒有犯,誓不更造,律许进具。 应郑重,不宜欲速。 问,一代时教,初心许遍阅否。 参禅许看教否。 若悟後方看,此生恐难保任,若粗了即参,又恐知解缠绕。 答,看教贵精不贵多。 一部中精研妙义,彻骨彻髓,自然旁通众典,势如破竹。 欲彻骨髓,必须看时,即是观心。 既曰观心,功同参悟,原非寻言逐句,有何相碍。 教理资神,如膏助火,是在精了其义,不应粗了。 未能精了,而曰知解缠绕,何异战败之士,咎武艺太多邪。 问,黄蘗巳前无话头,未审何法得悟。 我今当从何入门下手邪。 作何主宰,不被境夺邪。 何时当见人,何地方究竟邪。 幸详示之。 答,直下知归,那有实法。 参话本後世方便,死人偷心耳。 从上诸祖,但向本分中留心。 只今学人,须向本分中下手。 一切时,一切处,只为此本分事,自不见有境,岂为所夺。 善知识者,时时当见,决择身心,直至圆满菩提,方为究竟。 是在当人发大勇猛,扩大虚怀,启迪大智,长养大悲,舍一切爱见,修一切方便,乃不墮外道二乘权教诸境界耳。 发布时间:2025-05-06 08:12:20 来源:学佛笔记 链接:https://www.zatong.cn/Note/18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