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佛教居士:化声:见色之研究 内容: 见色之研究化声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26册大乘出版社出版1978年11月初版页181-205六根门头,为吾人迷悟之场所。 语云﹕见色闻声,无非佛法,此也。 第色字之义,在经论中开合不同,异说时异。 而见字之说明,亦与普通大异其趣,比较寻绎,编成系统,亦有兴味之工作也。 兹将概要,略表如次﹕ ┌(1)色之定义 ┌(1)散出说 ┌(1)色┤(2)色之类别┌(1)西洋学说└(2)波动说 │ └(3)色之来源┤ ┌(1)极微说 ┌(1)正论│ └(2)东洋学说└(2)识变说 │ │ ┌(1)色 见 │ └(2)见色┤(2)根 见 │ │(3)识 见见色之研究┤ └(4)因缘见 │ ┌ (1)眼之器官 └(2)余义└(2)眼之数量色之定义上表三部,(一)色,(二)见色,(三)眼之器官与数量。 今初复分三段,先明色之定义﹕俱舍二说,一者变坏义,二者变碍义,具此二义,方名为色。 变坏者何﹖谓一切形形色色,剎那剎那,变迁不停,生彼灭此,终从破坏,故云变坏。 变碍者何﹖即物理家一空间不容两物之定律。 盖万物各住各位,有条不紊,见色方成,若光影凌乱,色体杂陈,不独目不遐接,亦且彼此莫辨,是为色之定义。 色之类别色之类别,分合多端,五蕴中有色蕴,十二处有色处,十八界有色界。 初者义广,后者稍狭。 今兹所明,限于能见,且多详显色之一部分,虽然,若穷色之来源,则又及于不见之色矣。 试表如左﹕ ┌眼 │耳 ┌青 ┌(1)五根┤鼻 │黄 │ │舌 │赤 │ └身 │白 │ │影 │ ┌(1)显色│光 │ ┌色│ │明 │ │声│ │闇 │(2)五尘┤香│ │云 色之类别┤ │味│ │烟 │ └触│ │尘 │ │ └雾 │ │ ┌长 │ │ │短 │ │ │方 │ └(2)形色│圆 │ │高 │ │下 │ │正 │ └不正 │ ┌极 略 色 │ │极 迥 色 └(3)法处所摄色┤受所引色 │遍计所起色 └自在所生色普通谈色,不及法处与五根,即五尘中,仅说色尘。 此尘分二﹕一者显色,谓显现色,即青等是。 二者形色,谓对待色,即长等是。 俱舍颂云﹕「色二或二十。」长行解云﹕「言色二者,一显二形。 显色有四﹕谓青黄赤白,余显是此四差别。 形色有八﹕谓长为初,不正为后。」光记释云﹕「显色四,青黄赤白是,余光影明暗云烟尘雾八种,是四差别建立。」形色,即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之八种。 形显二合,足成二十种。 此等之色,或假或实,皆眼所见,故得名为眼所见色。 其他眼所不见者,亦得名为非眼所见色。 或唱正色、间色、原色、非原色之名,与上不无少异。 我国传说五为正色,谓青黄赤白黑。 其余红等,悉名间色。 泰西言色,以赤绿紫三为原色,白等乃非原色,谓世间眼见日光是白,以三棱镜分析,则成七色。 苦旋七色独乐,则诸色混一,第见白轮。 前者名曰色之分析,后者名曰色之混合分合并明,故知白是非原色。 印土所谓影色,即光之阴影,光者谓日。 明为月等,暗者为黑,此光影明暗,并非离青等正色而实有。 俱舍又谓显色是实,形色是虚。 婆娑言二俱实有,亦有言形色不在此例。 前六可实,后二则虚。 吾入开眼见明,闭眼见暗,若烈日久曝,骤入室中,则头目昏花,如坠黑暗地狱。 闭关静坐,摄心瞑目,一旦豁然,虚室生白。 可知见色不限于眼之开合,闭眼所见,亦得谓之见色也。 色之来源色之来源,异说纷纭,概要言之,不外四种,东西学者,各主其半。 兹因辞便,略述于后﹕散出说色与光同源。 西人谈色,摄于光学,奈端创散出说。 以色有一种至微渺之物质,名曰光素,常自发光体之周围散出,弥满大空,恰如芳香体之放射香气于空中然。 吾人感受空中光素,由直接之作用,而激发视觉,名为见色。 持此说者,多有不能说明光之一切现象,于是有波动说出,以承其乏。 波动说据上所说,光素为至微渺之物质,当其不绝散出于发光体时,其质量必有多少之消耗。 而受光物体之质量,亦必有多少之增加,乃实际不然。 宝珠发光,不见珠损,可为明证。 又光之速度,应与物体中密度之大小成正比例,但事实则不然,法人扶可以最速回转平面镜,及凹面镜,并三棱镜等,巧测近距离间光之速度,因更研究种种透明体中光之速度,遂发现水玻璃等之密度,大于空气者,反比空气中光之速度小。 由此实验,亦得证明旧说之未善。 又凡两光体所发之光,相重叠时,基于物质之原理,其光应有增加之理,然实则反有减少之时,此外光素说不完全之点,尚多不能备述。 夫能力之移动,无不据于物体之运动,而其能力传于隔离之物质间,则有二法。 一如槍炮所发射之弹子,通过中间物体,直接传达能力于他物体也。 一则恰如音响之传达,两物体间。 有运动之媒介物也。 光体传达亦有媒介,即爱涅儿是。 断定爱涅儿之存在,而开说明光之现象者,为牛顿时代之丹国人回艮斯。 该氏以爱涅儿为完全弹力性,以光为爱涅儿所起之波,盖物之分子震动,而波及于其周围之爱涅儿,则爱涅儿亦震动,而传其运动于他方,遂生波焉。 恰与物体 震动反复播动,于其周围之空气,遂起疏密之波。 同一理由,此爱涅儿中所发之波,传达于上下四方,充遍虚空,交感于吾人眼中之爱涅儿,刺激于视神经之末梢,遂起光之感觉,而营见色之作用焉。 爱涅儿旧名以太,是最微物体,非眼所能见,有译为爱力者。 盖宇宙万有,大致天体之运行,小至微尘之游动,与夫凡百物事之离合化分,皆此爱力为之主持。 发光体亦然,其分子常震动不息,虽一一相离,不至骤然解体﹔虽一一相摄,不至突然碰击,皆爱力一摄一拒之功也。 震动至某种程度,则能显色。 通例以由爱涅儿一秒时震动四百比利恩至八百比利恩,为显色之期限。 震动数每秒自四百至四百五十比利恩,则现红色。 每秒震动数以次渐增,则逐次变为橙黄。 而黄、而绿、而青、而蓝、而紫。 紫色之震动数最多,每秒为八百比利恩,若震动数每秒为八百比利恩以上,则非吾人之眼所能见矣。 极微说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性相融通之理,非小乘人所知,尤非外道所能梦见。 外道不明空义,亦昧色法,小乘虽明人空,未知法空。 故空与色之间,不得不画一严密之界线,以为劣慧之立脚地。 盖印度学者,对于万物之起原,认为有价值之研究。 而地水火风,为造色之四大种,已为各派共同之教理。 但大种之组成,亦必有其出发点,以形成其单位,然后大地山河,不至等于兔角龟毛。 故以假想作分析证明法,谓四大迭分迭细,至于眇少之地位,科学经验,不能觉知,物理手续,不能分割,是曰极微。 极微虽为物质之元素,而成色法之策源地,然仅意识上的所缘,而非眼识上的境界。 吾人目前分明显现之色,与微极对较,果有若干之距离,亦学说上应有之问题也。 俱舍论师谓七极微为一微量,积微至七,为一金尘。 积七金尘,为水尘量。 水尘积至七,为一兔毛尘。 积七兔毛尘,为一羊毛尘。 积七羊毛尘,为一牛毛尘。 积七牛毛尘,无为一隙游尘量,此隙游尘飞散空中,即眼所见之极小色尘也。 其逐次增加之数如左表﹕极 微========一个微极 微========七个极微 金 尘========四十九个极微 水 尘========三百四十三个极微 兔毛尘========二千四百○一个极微 羊毛尘========一万六千八百○七个极微 牛毛尘========十一万七千六百四十九个极微 隙游尘========八十二万三千五百四十三个极微以上八十二万三千五百四十三个极微,成一隙游尘,则极微之渺小,亦可惊矣。 虽然,比极微者,有若何之性质,经过若何之程序,始由不可见之色,而蜕变为可见之色,又吾人所当研究者。 关于此点,颇多聚讼。 提其纲要,略表于左﹕ ┌(1)外道续嗣论优楼迦 │ ┌(1) 经量部 极微说┤ ┌(1)和合论┤ │ │ └(2) 萨婆多 └(2)小乘┤ └(2)和集论正理师胜论师言,极微体实,圆而常住,能造粗色,地之极微,具有色香味触之四性,能形有情之驱斡,及无情之土石。 水之极微,具色香味之三质,能成有情之舌根,及河海等液体。 火之极微,具色触之二尘,能造有情之眼根,及物类之彩色。 风之极微,仅具触性,能为有情之皮根,及世界之气体物。 是以若香若味若触之广义的色,则各别发生于地水风之极微,而形显狭义的色,则以火大为陀罗骠也。 各个散处之极微,由父母而子孙,常以几何级数增加。 例如两两极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于父母,如是合并,成立三微,此三微与他三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于六本微量,是七微复与余七微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微,其量等于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转而成三千大千世界所现之色。 胜论所明,虽集外道之大成,然其罅漏之点甚多,唯识论破之极详。 盖其所执之极微,尚属虚拟,纵迁就其说,定为实体,其由不可见之色,形成可见之色,此中实多伏难。 盖彼极微与所造色,离于眼识故,夫眼根能发眼识,眼识生时,决不能自缘其眼根。 良由眼等五识,仅依根为发识之机,不能据根为反缘之地,以五识无五根相故。 生识之五根,五识上绝无其相,尚不能缘,况离识之极微与所造色,未卜凭何理由,竟成眼识上能现之色也。 避此问难,而成佛法上小乘初步之教理者,和合论是也。 彼意各个之极微,虽非眼识之所能缘,但极微不仅游离散处而已,固常营其造色之功能,而形成和合之地位,以映入吾人之眼帘者。 此论又二﹕经部师计,极微实有,同于胜论。 以非识境,不许能缘。 其能缘者,阿拿色等,乃属假相,和合成故。 众多极微,随彼彼处,总成一物,此虽是假,依实微立。 五识之上,有和合相,故许眼识,似彼现色。 虽然和合等相,只有虚名,而无实义,对于眼识,纵许其为所缘,亦绝对不能引生能缘。 以假无体故,和合之相,既不能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则已合时,等于未合。 未合之色,既非识所能缘,已合之色,以何资格,由非缘而变为缘,实吾人百思不得其解者。 萨婆多师之言曰﹕极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为缘,发生五识,固矣。 但和合时,一一极微,有其粗相,各能生识,是以所缘之色,非极微和合虚假之色,乃和合极微实体之色。 假者非眼所缘,实者共现于眼,未始非物理学所许可也。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汝所计色,其在极微,和与未和,同是实体。 则此和合,与极微色,已无关系。 极微之上,无别和相。 云何和合,异于未和。 既和合位,与不和时,此诸极微,若体若相,二俱无异。 何以其色,有缘不缘,是以识上,无极微相,即使和合,亦不能缘。 和合之论,既不足说明极微之色,于是新萨婆多派之众贤论师,乃倡为和集之说,以补和合之缺。 盖一处相近名和合,不为一体名和集,经部之和合,无解于五识缘假法之非难,而合集则非假法。 盖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此相相资,各有一和集相,能生似己相识也。 旧萨婆多师之和合,虽不免于五识上无彼相之过咎,而和集则五识上有彼相。 盖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相资,各有粗相,如阿拿色也。 是实法故,有力生识。 以相粗故,识有其相,于是所缘缘之色,其具足实有之理由,乃充分焉。 虽然,尚是一往之谈,而非究竟之论,盖和集位,与未和集时,极微之体,既为同一,以何因缘,体不相资,而相相资﹖夫地以坚为性,即以坚为相,水以湿为性,即以湿为相,乃至火暖、风动,亦复如是。 今谓极微之相,独违其体,岂智者所宜出哉﹖况既曰相资,则极微之量等者,缘彼之识,亦应相等。 一俱胝极微所成之瓶,与一俱胝极微所成之瓯,数量既齐,形相应一。 今瓶是瓶而非瓯,瓯是瓯而非瓶,可知极微相资,为五识缘之说,等于戏论也。 况共和集位,一一极微,行列既别,组织亦殊。 应舍根本圆相,而失自体。 成唯识云﹕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旨哉斯言。 识变说胜论外道的极微论,等于西洋之散出说与波动说,纯粹倾向于唯物论者也。 小乘的和合论与和集论,则为心物二元,而皆不免于心外有法之计。 出此程度而现唯心的色彩,则识变说也。 成唯识论等,广破外执,成立己宗,言之颇详,不遑枚举。 今当注意者,变者何识,识如何变之两问题也。 眼识变色,即为自见,乃至意识变法,即为自觉。 是为六识各变各缘,此实非理,所以者何﹖能缘所缘,已不能分。 见闻嗅触,待何而有,虽第六识,近此作用,前之五识,不可为例,所依别故,眼若变色,何不见眼。 眼内之药,尚不能见,必须与色,相间以空。 离中取境,如何说为眼识所变,设许眼变,识无此彼。 墙壁屏围,不应有遮,见远见近,亦应同一。 且能变者,唯一眼识,则所见物,应成一色。 青黄赤白,何由各异,既自眼识,所变之色,欲见便见,不应对境。 以是因缘,六识各变,不成安定。 以一意识,在耳变声,复缘于声,在眼变色。 复缘于色,等于在心。 变法缘法,如一猕猴,住在室中,而有六窗,跳跃腾囗,随其处所,而现异状,是则名为,遍变遍缘,此亦未合。 意念声时,耳不闻声,意念色时,眼不见色,世间现见,道理相违。 生而聋者,梦不闻声,生而盲者,梦不见色。 心缘心变,尚待五识,况执五识,其所取境,为意独变。 意若变色,眼识无用,盲者有意,何不见色﹖既一意识,现于五官,如何色异,离鼻舌识。 意生于心,超过时空,既能变色,何以身外色可见,身内色不可见﹔现在色可见,过未色不可见,近无障色可见,远有障色不可见。 是以意识,遍变遍缘,亦同谬执。 西洋之唱唯心论者,自柏拉图以来,亦代有其人,不免旋兴旋仆者。 缘因虽多,其最要之点,即在不明所唯何心,能变何识。 东亚之外道,与佛法之小乘,对于宇宙之本体,与人生之起缘,亦不能切实了解。 以致或向外驰求,或徘徊歧路,种种碍难,不得其通,亦无非仅在前六识上讨生活,而不知另有根本识在也。 根本之识唯何﹖即第八识是﹕成唯识论,以七经十理,证有此识,原书具在,无待赘述。 能变之识,如何展转,变所缘境。 十大论师,互有发明,述略于左﹕世间一切色心诸法,各具本有始起二类之种子,藏于吾人之第八识田中。 此种子之属性,有六﹕一、剎那灭,谓体纔生,无间必灭,有胜功力故。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故。 三、恒随转,谓长时一类相续故。 四、性决定,谓随因力生善恶等功能故。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自众缘合,功能胜故。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故。 此第八识,有执持诸法种子令不损失之能力,又名一切种识。 内因缘力,起现行时,由本识自证分上转似二分,如一蜗牛,变生二角。 一曰见分,能缘者是。 一曰相分,即所缘境,是为色法本质之来源。 眼帘所映之色,并非外来之境界,亦非极微之显现,实前五识以自己第八识之相分,变似色像,为所缘缘。 见托彼生,带彼相起,随量大小,顿现一相。 此见所缘之色,虽不如第八识所缘之体,悉符本质。 然就其变缘之一剎那项而言,实托赖耶所变相分而为性境也,是为色法影像之来源。 眼识缘色之际,纯是现量之境,虽有自性分别,并无计度寻求二种之分别。 故虽能了色,实不能别色。 其间同时意识,托眼识之相分以为本质,而变起自己之相分。 其见分则引起同聚心所,于境取像,施设种种名言,而成色之观念。 是以识变之作用,并非单纯之现象,实经过种子识、眼识、意识、及诸心所,变化之复杂历史,东西洋之外道与小乘。 不明斯义,宜其惊为宇宙之谜也夫﹗见色色之义蕴,既如上明。 云何为见,如何见色,以何见色,种种伏难,亦吾人智识欲上要求之答案也。 见有二义﹕一者,推度名见。 即法界一分第六识相应之八种慧是。 何等为八﹖谓身见、边见、邪见、见取见、戒禁取见、以及有漏善之正见,有学所发之无漏正见,无学所发之无漏正见也,譬如夜分昼分,有云无云,睹众色像,明昧有异,是故名见。 二者,观照名见。 虽不能审虑决度,如意识相应之见。 然吾人之眼,分明锐利,观照诸色,故亦名见。 眼对色时,如何是见。 若言舒光,以至于境,灯与日月,亦应名见﹔若言影现,水镜映像,亦应名见﹔若言体清妙故,耳等四眼,应亦名见。 俱舍师言﹕眼之见色,不舒光至境,不同灯日,亦非影现,又异水镜,虽五色根,体皆清净,起用各别,谓眼见色,耳乃闻声,鼻则嗅香,舌唯尝味,身仅觉触。 故眼之于色,非如钳之取物,但起观照,于色有用,故异耳等,独得见名。 虽然,外如胡桃,内似玻璃,黑白相间,闪烁有光,此浮尘相,实眼之色。 大种所成,非见有对,为识所依,近名神经,此净色体,乃眼之根。 既非外境,亦非内色,依根而发,而无质碍,此了别相,名眼之识,法界帝网,重重无尽,相应互助,乃能成事。 内外亲疏,有眼因缘,仅曰眼见,犹嫌儱侗。 若色若根,若识若缘,四皆属眼,究以谁见,诸有智者,应细寻思。 色见说 大种造色,外道朋中,首出两家,一、迦毗罗唱偏造义,谓声成于空,空大成耳,耳能闻声。 香成于地,地大成鼻,鼻能闻香。 味成于水,水大成舌,舌能知味。 触成于风,风大成身,身能觉触。 其于眼也,则色成于火,火大成眼,眼能见色。 二、优楼迦创遍造说,谓耳根多空大,声是空求那,故耳闻声,鼻根多地大。 香是地求那,故鼻闻香,舌根多水大,味是水求那,故舌知味。 身根多风大,触是风求那,故身觉触。 其于眼也,以眼根多火大,色是火求那,故眼见色。 是以二家所谈,虽有偏造遍造之别,而以火大成眼,则为其共同之点。 色也者,乃火之德,或火本生。 故以眼见色,无异以色见色。 彼遍造者,计以火因,故眼见色,色疏于火,尚成为见。 何不直接,见色之火,眼唯火成,而无水空。 何以其中,究有泪腺,眼既火造,色又生火,火火益烈,何不烧眼﹖能见之眼,所见之色,仅间以火,而无二致。 何眼色见,色色不见。 彼遍造者,计火大多,故眼能见。 耳鼻舌身,少分有火,应少分见,所造之眼,多火能见,少有地水,亦应嗅尝。 火大之眼,何以能见,而不能变﹖色既火德,何以眼见,而火不见﹖故两外道,都无实义。 根见说 破婆沙论,有四大师,尊者世友,主根见者,五事等论。 广能识见,及慧和合,而立根义。 杂心论云﹕自分眼见色,非彼识能见,非慧非和合,不见障色故。 识等能见,必不被障,以无方所,及无对故。 根为色法,有变碍义,于被障色,无见功能。 但非一切眼皆能见,谓同分眼,与识合位,能见非余。 若根见者,耳鼻舌身,内有净色,外被扶尘,同是五根,亦应同见。 眼若境合,可同身根,不取障色,眼根既能,取不至境,如何不能,见彼障色。 既以被障,成根见义,玻璃云母,岂非障物,云何得见。 异品遍有,能立不成,根既色法,应有来去,色不见来。 根不见去,中隔以空,如何能见。 又眼能见,眼是见者,谁为见用﹖然经论说,眼能见者,是见所依,故说能见。 又如经说,梵志当知,以根为门,唯见色故,不应即言,门是见者。 识见说 尊者法救,倡识见说。 根为所依,识为能依,识虽根发,见实在识。 若于是处,光明无隔,于被障色,识亦能生。 若于是处,光明有隔,于被障色,眼识不生,生则能见,不生不见。 见与不见,都成识义。 识名了别,以即见色,名了色故。 譬如慧心,既名能见,又能简择。 毗婆沙中,亦有是说,若眼所得,眼识所受,说名所见。 生色界者,无香味境,即无二识,非无二根。 可知此识,非仅能见,在鼻舌身,亦嗅味觉。 故世间人,同许眼中,发识之时,名曰见色。 若许识见,应无障色,变碍有对,是色非识,识与所依,一境转故,可言于彼,眼识不生。 许识见者,何缘不生,若识能见,又复了别,见与了别,二用何异﹖眼是见依,说眼能见,眼是识依,应说能识,欲界自性,识必成就,初托胎时,与生盲人,根虽不具,非无于识,何以不见﹖知识见说,亦非究竟。 因缘说见用本无,如何浪执,或说色见,或倡根见,或唱识见,犹如共聚,囗制虚空。 又若群盲,竞谈象体,智者说为,可怜愍者,眼色等缘,生于眼识。 此等于见,谁为能所,色无觉故,非色能见。 根不动故,非根能见。 识无对故,非识能见。 在尔所时,眼根不破,色在见处,意若欲见,情尘意合,有眼识生。 眼识起时,同时意识。 广能分别,内因外缘,相引而起。 绝无作用,亦非实在,相续道中。 及缘成立,遍计所执,名曰见色,世俗名想,不应固求。 为顺凡情,假兴言说。 或宏圣教,随缘施设。 眼名能见,识名能了。 实则见法,无此简单。 色有色种,见有见种,从一自证,变见相分,是曰亲因。 外色无见,非执受故。 色法变坏,剎那生灭,一类相续,必有所藏,是根本缘,西哲难通,迷赖耶故。 六根六识,本可互用,一遭幽囚,如辕下驹。 是染净依,见不超色,我非我故。 根尘和合,现量境界,名相妄想,已属比量。 是分别缘,境不觉像,无意识故,应生心种。 未起惊起,已起之心,引令趣境,是作意缘。 视而不见,不作意故。 耳遇成声,而不成声,而不成色。 眼遇成色,而不成声,是为境缘。 禅定无见,谢六尘故。 浮尘扶根,净色发识。 居尘识间,烦兴大用,是为根缘。 盲人不见,根损坏故。 曰日曰月,及以灯光,照了物态,纤毫无遗,是为明缘。 夜间不见,时黑暗故。 非色非心,太虚辽阔,诸相于中,不拒发挥,是为空缘。 眼药不见,缺空缘故。 如是九缘,成一见法。 纔生即灭,如影如电,凡我有情,应善观察。 眼之器官如上所述,无论色见根见,识见因缘见,皆不离眼。 是眼与见,有密切之关系也。 佛学对于眼之器官,外可见者,指为浮尘根。 内不可见而类似科学所谓神经细胞者,名曰净色根。 语焉不详,无从细究。 西人之解剖术等,利用显微镜,分析入于毫末。 故物理学生理学诸科,皆注重组织之说明。 盖东方重视精神之修养,其所表诠者,以形上为急务。 欧人注目物质之观察,其所致力者,以现象为范围。 兼收并蓄,亦研究见色者之一助也。 眼之构造,巧夺化工,其作用仿佛同于照相机,全体为球状,周围联系数筋,由其伸缩,可以上下左右回转,如第一图﹕[图略]图为眼球之纵断面,F为白色不透光物质,曰白睛。 A为透光之一小部,曰黑睛。 透光部之内侧,有不透光之膜C。 光线由其中央之一小孔而入,是即瞳子。 此膜由光线之强弱,而伸缩自由,光强则瞳孔缩小,光弱则瞳孔放大,可适宜调整光量。 膜之背部有M凸灵视,谓之水晶体。 其前部满以水样透光液体B,后部满以蛋白透光液体N。 此N液体被包于D薄膜,薄膜之次有H网膜,是为起光之刺击处,S视神经自背部入,而分布于此膜上,更于水晶体前面之周围,有透光筋,由其伸缩,可增减前面之弯曲。 见物体时,由水晶体之作用,倒映其像于背部之网膜上,经视神经,而传光之刺击于脑髓,遂可辨识物体之形状焉。 物体映于吾人之网膜上,依照相之实验,与物理的定律,其像恒倒。 而吾人以之为正者,其理由最难解释,大底物之映于网膜上成倒立者,属于物质上之作用。 由网膜之视神经,传达于脑,而有感觉。 得辨物之形状为正立者,属于精神上之惯习也。 眼之数此一问题,大小乘论,皆有表示,俱舍颂云﹕然为令端严,眼等各生二。 长行二释﹕其一、谓眼根若一,而无二目。 相则丑陋,为令所依,身相端严,故眼目鼻,各生二孔。 其二、谓前说非是,吾人向来,若唯一眼,安知非美。 且猫囗等亦有二眼,有何艳丽﹖故知眼识,对境明了,须要两目。 端严之言,对识非根,盖论主为识见家,而前说则根见家也。 杂集为朋俱舍而成,故内有云,为常依一,一眼故眼识得生,为亦依二。 答,亦得依二,明了取故。 所以者何,若俱开二,取色明了,非如开一。 譬如一室,俱然二灯,同发一光,照极明了。 如是一光,依二灯转。 以是理由,俱舍论中,复有半偈。 如下﹕或二眼俱时,见色分明故。 其时论师,略分两派﹕一、二眼互见,即犊子部,及上座是。 彼谓二眼于境,前后起用,见则分明。 或复一眼,有闭坏时,一眼虽开,无相替代。 彼所生识,唯一门转,故不明了,故两眼见,交互非俱,处隔越故,速疾转故,似为俱时。 一、二眼同见,即毗婆沙,与正理师。 彼谓一眼见,非二眼者,身根两擘,确不俱触,况二眼互代。 一眼常空,其见色者,恒惟一眼。 两眼与一,有何分别。 见色明味,应无差殊,故两眼相去,虽有距离,何妨俱时,生一眼识。 颂中言或,显不定也。 二眼俱时,表异犊子,盖两眼同观一月,以手触一,名触一眼。 一眼不被触者,名开一眼。 此被触眼,便于现前,见二月等。 以被触眼,与不触眼,同观一月,非见二月。 但被触眼,所引意识,妄谓见二,非触眼见,此证两眼,同见一月,俱发一识。 若不尔者,如闭一眼,但触一见,即不见彼二月等事。 故知同见一月,以此明知,非但两眼互见,亦或有时,二眼俱见。 非所依别,能依之识,分成二分,无色之法,住无方所,不同碍眼。 根虽两处,依性一故。 眼色设千,百 [昆虫类之复眼或数百数千] 尚生一识,况唯有二。 此佛学对于此问题之大概也。 科学家之言曰﹕由正面对一物体,左眼视之,则见左宽。 右眼视之,则见右宽。 因网膜之映像各不同也。 若光线成一角度时,则物生同一之像。 如第二图与第三图。 [图略]第二图,系英国人佛维得顿所发明。 盖实体之眼镜改良也,以一垂直板,分箱内为左右两部。 于上部各嵌凸灵视之半截A、B,置景色相同之二图画于底部,两眼自A、B视之,则如第三图之同一点A、B。 若相重叠,而恰在C点者然。 因两眼之光线,集合一点,而成一角度也。 今以一眼,欲朗视物体之一点,则瞳子之中心,与物体之一点,成为直线,名曰视线。 又两眼欲精密见物体之一部,则两眼之视缘,不可不注向其欲视之部,同时他部,以各眼不能注视,遂不能精密一致。 若移两眼欲朗视其物体之他部,则不可不转其视线之方向。 依此理由,凡见一物体时,恒于不觉时,以最速旋转视线于其物体之各部,由其筋肉作用,遂认各部之远近,且可知非平面而为立方体焉。 此其论也,两眼各有一像,不过角度相等,重叠若一。 与犊子部两眼异识相似,其展转观物之论亦同,唯彼眼各异时,此则俱时耳。 今日欧人所夸之新发明,已为二千余年,佛法小乘之唾余。 此亦谈东西文化者所宜留意也。 眼之量又眼之根,为于自境,唯取等量,速疾转故。 如旋火轮,见大山等。 为于自境,通取等量,不等量耶。 俱舍颂曰﹕应知鼻等三,唯取等量境。 颂言鼻等,不及眼耳、鼻三至境,唯取等量,眼耳不至,可知未定。 盖眼于色,有时取小,如见毛端。 有时取大,如暂开目,见大山等。 有时取等,如见葡萄,随其所应,大小等量,意无质碍,不可计其形量差别。 科学对于眼与物体大小之问题,亦有说明。 谓物之光线,射于眼中,所成之角,名曰视角。 视角若同,则生于网膜上之像亦同。 而物体之大小,即因此像之大小,及筋肉之作用,而认识之眼于对境,大小之量,已如前述。 尚有远近之量,佛学未及,而为物理学所乐道者,试述于左﹕灵视所生物体之像,由物体之远近,而异其位置,故见物时,应其远近,不可不为眼之整理,是由透光筋之伸缩。 水晶体之前面,或成扁平,或益弯曲,不使物体之像,映于网膜上。 若其物体在相宜之位置时,则不俟透光筋之伸缩,水晶体持自然之弯曲,尚可明视其物体。 此距离名曰明视距离,身体健康之人,其距离平均约八寸三分。 明视距离,人人各异。 其距离小时,水晶体之弯曲为大﹔苟视远方之物体时,其物像生于网膜之前方,不能明了辨识其物体,谓之近视眼。 反之距离过大时,水晶体为扁平,视近傍之物体,其物像生于网膜之后方,亦不能明了辨识其物体,谓之远视眼,即老眼也。 嗟乎﹗见色之问题,与吾人有最切最要之关系。 合五大洲之人才,费数千年之思想,所得之成绩,约略如上。 过而存之,或亦一切智人之细流土壤也欤。 发布时间:2025-05-15 12:31:06 来源:学佛笔记 链接:https://www.zatong.cn/Note/19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