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乘中观释论 第八卷 - 大藏经 内容: 大乘中观释论 第八卷安慧菩萨造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观先分位品第九前品中说。 如作者作业。 彼能取所取二法。 亦互不相离施设有性。 非胜义谛故。 有异宗说此颂言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彼所取若成有取者先住释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说。 彼说有因。 故下颂言若无彼先住何有眼耳等释曰。 此中意乐先有物体。 譬如织者。 故下颂言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法住释曰若彼所取见等有法先住。 乃有所取。 如造器用复次颂言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有法先住者以何可了知释曰。 彼宗意者。 应知有其他法能取。 即有所取可得论者言。 彼眼等根别异。 所取先无其体。 此义不成。 此遣法差别。 若或施设所取不有。 即所施设物性无体。 如无经纬即[叠*毛]等不成。 此遣法自相复次颂言若离眼等根有法先住者释曰见闻及受者。 此等诸法若有先住。 故下颂言应离眼耳根有见等无疑释曰。 今此非有。 其眼根中无有见法可得和合。 非离眼根有见法故。 如是所说。 余义亦然。 离眼等根而有何法。 若取若舍若异眼根。 何有见闻。 若无所取。 或见或闻。 云何可知。 此是所见所闻。 此是能见能闻。 亦非眼等先有能见及受者可成。 此复云何差别。 见性不有体故。 何以故。 若离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见闻者。 此即无住。 若不离眼等有法先住。 此乃见即是闻。 亦非道理。 非见分位灭故。 若或如是能见眼根与所见相不相离者。 是故离眼等根亦无所取。 何有能取。 若见若闻。 若离所取。 复何能取。 或有颂言一切眼等根实无法先住释曰。 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 故下颂言眼等根所取异相复异种释曰。 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 复次颂言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彼眼等诸根当云何先有释曰。 若一一根决定有法而先住者。 此乃先复有先。 若尔为即为离邪。 今此如是。 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余耳等诸根。 彼等未有成故。 此复云何。 故下颂言若见即闻者闻者即受者一一有先住如是非道理释曰。 非离见分位中有彼闻者受者而得和合。 亦非先有眼等诸根见性可得。 眼等相违故复次颂言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复异见时若能闻即成多我体释曰。 若眼等一一根。 先各有异。 即见闻各异。 受者亦异。 若或见等次第所成。 如是若有见即能闻者。 此乃因见有闻。 此复云何。 以各别相续成多我体。 若言别有取者。 此应观察。 彼宗引云。 如佛所言。 名色缘六处。 而彼色者四大所成。 即有能取所取。 是故实有取者分位。 由眼等根与六处和合次第。 乃有受法生起复次颂言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彼从诸大生彼大无先住释曰。 彼能取性毕竟说者。 云何离彼所取先有大种所成。 若尔即非所取。 以能取非所取成故。 若所取如是决定有彼所取性者。 如秤低昂。 即因果生灭离所取法。 彼同时性如是决定。 能取差别即有多性可得。 非无差别一性同生。 以离所取有所成故。 若或大种所取随生。 即无法先住。 若彼大种无先住者。 云何大种所成眼等诸根有其所取。 亦非能取所取中间决定有法可得复次颂言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若无先住者眼等亦应无释曰。 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 即无有法能取所取。 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有人言。 应知能取无性可得。 此即是为发生正见舍离邪见。 如佛所言。 若法有性皆如幻化。 此即正见。 若法无性如幻化者。 此即邪见。 此中颂言彼眼等先无今后亦复无以三时无故有性皆息灭释曰。 诸有分别于胜义谛中悉不成故。 若有分别皆是世俗施设所得。 胜义谛中即无分别。 遣有性故。 世俗谛中有所得法。 皆如幻化。 如前所言。 有法先住者。 即是邪见所说。 此无相违观薪火品第十复次所作。 如说薪火物体有性。 非如作者作业一向对待所成。 若薪火二法决定有性无性。 如作者作业此即不成此中应问。 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体有性者。 为一性邪。 为复多性有所得邪。 此义云何。 是故颂言若火即是薪作作者一性释曰。 有所安立。 此说毕竟。 此言薪者。 因薪能作于火烧时此有薪之业用。 薪火非一。 是故作者作业非一性故。 如陶师与瓶。 此遣法自相。 薪火若一性者。 即能烧所烧薪火二法不得和合。 此遣法差别。 故下颂言若薪异于火离薪应有火释曰。 此中意者。 若异法异性现事止息。 即无能烧所烧。 若火烧时薪即不有即无所起。 此应思择。 若无起时彼即无性。 亦非无薪有火可见。 若异于薪亦不见有因待之法。 是故无异。 如无经纬即[叠*毛]等不成复次颂言异即应常然火不因薪故薪即复无功此业用相违释曰。 虽有他法不相因待。 不因彼薪火自烧故复次颂言火若常然者然火功相违此如先所说离薪别有火释曰。 若无其薪火常然者。 此即无因。 若尔离薪常然乃可安立。 若火常然能发起者。 彼然火具等诸相施作而悉相违。 如是即无作业功用。 有薪亦无因待起处。 即所烧相业用无体。 若谓烧时离火有薪。 火不灭时异薪无体。 若无有异。 此岂无过。 云何烧时中有其薪。 若无所烧之薪异火有者。 当火烧时薪亦遍有。 火若遍有。 如是当知。 薪无异性。 此应思择。 若言烧时不有薪者。 是故薪火俱无异性。 若谓烧时有薪。 此非道理复次颂言异火即不到释曰。 与到相违故。 如别物体。 故下颂言不到即不烧释曰。 譬如别薪。 故下颂言不烧即不灭释曰。 若薪尽即火灭。 其或离薪即然火不成。 故下颂言不灭即常住释曰。 若自体常然者。 如积土块。 云何离火而有薪邪。 以异不到故。 若言薪在火中。 此亦不然复次颂言若异薪有火即薪能到火如此人至彼彼人至此人释曰。 如是决定与到相违。 若如是说喻即不成。 此乃有所得相违之言复次颂言若异薪有火欲令薪到火彼二互相离薪火何能到释曰。 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异性取其物体。 彼若有者。 即互相因待若其无体。 如石女儿。 若法因待而有。 如是乃有能取所取。 亦不可说一性异性。 物体有性此即成就复次颂言若因薪有火亦因火有薪释曰。 能烧所烧二不可得。 故下颂言二何法先成薪火相因有释曰。 此毕竟说。 彼二先后俱无体故。 此意即。 是无相因待。 若彼二法有异性先成。 即有薪火相因。 若其无者。 此非道理复次颂言若因薪有火火即成复成释曰。 此中何因有彼薪火。 相因道理。 故下颂言亦非不有薪而有火可得释曰。 火不因薪。 彼无体故。 火亦如是。 若先有所成。 复因薪而有。 此即云何。 二法互相因待先后可得。 若此所得同时发起。 亦非互相因待道理。 此复云何。 故下颂言若法有因待是法还成待释曰。 若彼二相因者。 即彼薪火二相还成待法。 此应思察故下颂言二法无所成已成云何待此义云何复次颂言若未成有待未成当何待释曰。 未成即无体。 因待亦无体。 故下颂言若因待有成自待非道理释曰。 若自体有成复。 何所成彼。 薪火相因是。 义不成复次颂言二因成无体无不因薪火释曰。 若不因薪。 火应常然。 故下颂言因薪火亦无释曰。 先后相因而不成故。 故下颂言因火亦无薪释曰。 亦非烧时有薪。 彼无体故复次毗世师言。 有不见相极微之火。 有业及业用。 二法差别。 是中先有一分和合。 如是乃有薪一分来发起火相。 故颂遣言火不余处来论者言。 今此何因业用和合。 以差别因性所生故。 若有分位业用生起。 即彼分位。 彼彼方处各各差别。 汝先说言一分和合。 此非道理。 以业无依故。 亦非起时。 若合若离差别因性业用分位有所生起。 亦非离所起时别有对待因性可得。 生时如是果体作用。 此中亦非先无差别。 亦非法差别因。 中间一分无体。 亦非中间一分而得和合。 于差别中若有一分和合。 即俱时分位所作相违。 亦无坏其业用。 所生道理或有害故。 若计灭有所得。 即彼物体还复堕于差别法中。 是故当知。 火不从彼余处而来。 亦无如是自差别所作一分有体和合。 云何于彼差别不差别中。 计着多性。 又一分中亦有所著。 又于无分位中着火有性。 如是薪火二法。 此应思择。 如前已说。 次下颂言薪中亦无火释曰。 离火亦无差别因性。 彼火因果无异性火故。 此应思择。 又复能取发起所得。 彼即不有。 是故无别异性薪从余处而来至火。 亦非无火。 故下颂言余法亦复然如去来品说释曰。 若或无薪。 云何得有能烧所烧。 若有所烧时。 非无能烧。 亦无能烧中有能烧发起。 若有能烧时。 非无所烧。 是故无能烧所烧亦非相离◎ 发布时间:2025-09-26 13:24:34 来源:学佛笔记 链接:https://www.zatong.cn/Note/320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