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佛笔记

妙境法师: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八(7)
2026-06-17 07:38

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八(7)

寅二、业分别(分二科)卯一、征

业分别云何?

卯二、释(分二科)辰一、略标列(分二科)巳一、由差别

谓由二种相应知,一、由补特伽罗相差别故,二、由法相差别故。

这「烦恼杂染」过去了,现在是「业杂染」。业杂染里面分九科,第一科是「业自性」,昨天也讲过了。现在是第二科「业分别」,就是业的差别。业有各式各样的业,是怎么样的情形呢?「谓由二种相应知」,这底下就是加以解释。分两科,第一科是「略标列」,把它的大概的差别标出来。这一科分两科,第一科是「由差别」。

「谓由二种相应知」,业的差别从两种差别相可以明了,那两种呢?「一、由补特伽罗相差别故」,就是由造业的人,来看业的差别。「补特伽罗」,翻个数取趣,就是造业的人。造业的人不同,造的业也就不同。但这一科先说造的人,造业人不同。

「二、由法相差别故」,第二个不同的地方呢?就从这业的法的相貌上有差别。

从这两方面,一个人,一个法,从这两方面来看业的差别,这是「由差别」。底下第二科「由性摄」。

巳二、由性摄

此复二种,即善、不善十种业道,所谓杀生,离杀生;不与取,离不与取;欲邪行,离欲邪行;妄语,离妄语;离间语,离离间语;粗恶语,离粗恶语;绮语,离绮语;贪欲,离贪欲;瞋恚,离瞋恚;邪见,离邪见。

「此复二种,即善、不善十种业道」,这里面还是有两种不同。这个「此复二种」这句话,这个「此」可以包括前面人和法两种在内。不管是从人,从法上都有两种差别,是什么呢?「即善、不善十种业道」,就是一个善的十种业道,和不善的十种业道。人也是有善不善的不同,这个业法上也是有善不善的不同,所以是「此复二种,即善、不善十种业道」。这里就是大概分类,下面详细解释的。那么底下就把这善、不善的十种业道标出来。

「所谓杀生,离杀生」,杀生就是不善;离杀生就是善了。这「不与取,离不与取;欲邪行,离欲邪行;妄语,离妄语;离间语,离离间语;粗恶语,离粗恶语;绮语,离绮语;贪欲,离贪欲;瞋恚,离瞋恚;邪见,离邪见」。这是标出来十种善业、十种不善业,标出来。这前面合起来,就叫做「略标列」。

下面第二科就是「随别释」,把前面标出来的,这里面一样一样的加以解释。也是分两科,第一科是「补特伽罗相差别建立」,那么下面就是「法相差别」了。这一科分两科,第一科是「黑品」,就是不善业。分十科,第一科是「杀生」,属于杀生的,杀生这一科里面分四科,第一科是「总举经言」。

辰二、随别释(分二科)巳一、补特伽罗相差别建立(分二科)

午一、黑品(分十科) 未一、杀生摄(分四科)申一、总举经言

补特伽罗相差别建立者,谓如经言:诸杀生者,乃至广说。

「补特伽罗相差别建立」,就是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相貌。在这上面先引经上说的话,「谓如经言」,就是佛说的话。「诸杀生者,乃至广说」,这一切的十不善业道,这是经上说的话。

这是先总举经上的法语,这以下就是「别释经句」,一句一句的解释,解释经里面的句子。先解释这个总句,「总句」是什么呢?

申二、别释经句(分二科)酉一、总句

杀生者,此是总句。

「杀生者,此是总句」,这一句话是总说的。总里面有各别的意义的,那么再加以解释。

所以第二科就是「别句」,别句里面分三科,第一科「显示加行杀害」。「加行」就是有了行动,由内心的下了命令,由内心的命令,采取了行动,就叫做加行,就是在杀害这一方面的罪业有了行动了。先是「别释」,「别释」里面又分两科,第一科是「辨相」,辨杀害的相貌,分五科,第一科是「最极暴恶」这个相貌。

「杀生者,此是总句」,总句里面包括了好多的别句,那个别句呢?

酉二、别句(分三科)戌一、显示加行杀害(分二科)

亥一、别释(分二科)天一、辨相(分五科)地一、最极暴恶

最极暴恶者,谓杀害心正现前故。

「最极暴恶者」,这也是经上的话,这就是杀生的一个相貌,是「最极暴恶」,这个暴恶达到极点了。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谓杀害心正现前」,这就是说那个众生,那个补特伽罗他杀害众生的这个恶心,正在显现出来。那么这个杀害心就是最极暴恶,是这个意思。但是不止于此,还有第二句,这第一句是「最极暴恶」,第二句「血涂其手」。

地二、血涂其手

血涂其手者,谓为成杀身相变故。

「血涂其手者」,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谓为成杀身相变故」,这是说就是那个补特伽罗,他的心里面是为了来成就这个杀害生命的这件事,当时他的相貌就转变成这样子。要「血涂其手」,用血涂手。当然是正在杀害的时候有血流在手上,这可能是这样子叫「血涂其手」,也可能有其他的意思,用血来涂手也可能。应该是包括种种的意思在内的,这是第二个相貌。

地三、害极害执

害极害执者,谓断彼命故,解支节故,计活命故。

这是第三句,「杀生者」是总句,这底下是「别句」。别句现在是第三句,第三句「害极害执者」这句话,这句话什么意思呢?「谓断彼命故」,这叫做「害」,把那个众生的命终断了,不相续去,不能够相续的活下去了,终断了,这叫做「害」。

「解支节故」,这就叫做「极害」,断了命还不算,还要一支一支的,一节一节的把它断开。把那个众生的按一般情形,一共有六个部份,头是一部份,身是一部份,那么或者两手两足或者是四个足,那么就是六个部份。然后每一部份,再把它一节一节地断开,这就叫做「极害」。

「计活命故」,这个是「执」,执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他的心里面欢喜、愿意用这样的事业来活命,来活他的生命。以杀生为职业,来养他的生命的,那么这叫做「执」。这个「执」,就是他内心欢喜做这件事,别人不可以转变他的,他愿意做这种事业。

地四、无有羞耻

无有羞耻者,谓自罪生故。

「无有羞耻者」,这是第四句,无有羞耻。没有羞耻是什么意思呢?「谓自罪生故」,就是他自己愿意造这种罪,这种罪已经造出来了。有了罪的时候是个丑陋的事情,但是他不以为耻,所以叫做没有羞耻。

地五、无有哀愍

无有哀愍者,谓引彼非爱故。

「无有哀愍者」这是第五句。没有哀愍什么意思呢?「谓引彼非爱故」,这个哀愍是对所伤害的众生说的。在他本人这一方面来说呢?是没有羞耻;若对所伤害的众生说,这个人没有哀愍心,没有慈悲心。这样的没有哀愍心的结果是什么呢?「谓引彼非爱故」,就是说从那个无哀愍心里面,引发出来一个怨家,创造出来一个不可爱的一种事情,就是造成一个怨家了。把那个众生或者是一个人,或者个什么动物杀害了,就是制造出一个不可爱的果报,将来就有问题了!

天二、破执(分二科) 地一、别辨(分二科)

玄一、一切有情所(分二科)黄一、叙外说

有出家外道,名曰无系,彼作是说:百逾缮那内所有众生,于彼律仪,若不律仪。

「有出家外道,名曰无系,彼作是说:百逾缮那内所有众生」,这是第二科「破执」,前一科是「辨相」,辨别这个杀害生命的相貌,有这五个相貌。

现在是第二科「破执」,破执着。分两科,第一科是「别辨」。「别辨」分两科,第一科是「一切有情所」。

这就说有出了家的一个外道,「名曰」叫做「无系」,就是尼犍子外道。「彼作是说」,这个外道他有这样的学说,这样的邪见。他说:「百逾缮那内所有众生,于彼律仪,若不律仪」,他这样说。在一百由旬内,这么广大的地区之内,所有的有情众生「于彼律仪」,你能对他守清净的律仪,不杀害。在一百由旬内的众生,你在居住的一百由旬内的众生,你能够受持清净的不杀生戒,你就是成就了律仪。若是你不这样做,你杀害这么大的范围内杀害了众生,就没有律仪了,若那样的话,你就没有这个律仪的功德了。那么这是尼犍子的出家外道有这样的说法。

黄二、引经破

为治彼故,说如是言:一切有情所。

「为治彼故,说如是言」,这是第二科「引经破」,就是引佛说的话,来破尼犍子外道这个不合道理的说法,就破他说。「为治彼故,说如是言」,就是佛开导说,「一切有情所」,你是一百由旬内的众生你不要杀,这个话说的不圆满,应该说无限量的一切众生所,都不要杀,这样才圆满,不要说只是一百由旬内,就是佛的大悲心是广大的。这是破他。

玄二、真实众生所(分二科)黄一、叙外说

即彼外道复作是说:树等外物亦有生命。

前面是第一科,第一科是「一切有情所」。现在第二科呢?叫做「真实众生所」,你看什么叫做真实众生所呢?看他底下讲,分两科,第一科是「叙外说」。

「即彼外道」,即彼尼犍子外道,他又有一个一种邪说,什么呢?「树等外物亦有生命」,说我们这个人会行住坐卧有种种活动的人之外,就是山河大地上面一切的草木,花草树木,这些外物,身外之物,「亦有生命」,它不但也有生命。动物有生命,它们也是有生命的,也要受持律仪,要这样子。这是尼犍子这么讲,这是他的邪说。这底下第二科是「引经破」。

黄二、引经破

为治彼故,说如是言:真实众生所。

这是本论主引佛说的话,也是解释佛说的话,来开导这个尼犍子外道说,「为对治彼故」,也就是开导他说,「说如是言:真实众生所」,这个守护律仪是在真实的有情的众生,你这样守护律仪。这草木这个众生,你对它去说是不杀害草木,这不是真实的众生。草木它没有知觉,它不是真实的众生。真实的众生是有情。对有情来说律仪、不律仪的,应该是这么说。在佛法上说呢?杀害有情的众生,就是性罪;你去破坏草木,这是遮罪,这不同性质,不同的。

地二、总显

此即显示真实福德远离对治;及显示不实福德远离对治。

这是第二科,第二「总显」。前面是「别辨」,第一是「别辨」。这个「破执」里分两科,第一科是「别辨」,现在第二科是「总显」,总显前面这两科的大意,怎么说的呢?

「此即显示真实福德,远离对治」,前面这一切众生说,佛的大悲心说在一切众生所发慈悲心不要杀害,这就表示出来,你这样做的话,你会有真实的福德。你对一切有情众生发慈悲心,你就有了真实的福德了,你就远离了杀害众生的罪过,这就是「对治」,「远离」就是「对治」,就是用慈悲心,对治除去这个杀害的罪过,这是真实福德的成就,远离了杀生的过失,你有了这样对治的功德了。

「及显示不实福德,远离对治」,第二节「真实众生所」就是显示你对于草木、花草这些众生,你对它们,这不是真实的众生,你对它们爱护,虽然也是好,但是那不是真实福德的远离对治,那不是,那是不同的。因为它们没有心识,没有知觉,没有苦乐的这种事情。这是这样子显示前面这一段文的大意。

亥二、结意

如是所说诸句,显示加行杀害。

第二科「结意」,亥二。前面亥一是「别释」,别释这加行杀害。第一科「别释」,现在第二科「结意」。

「如是所说诸句」,前面这一共是七句,第一段有五句,第二段有二句,「一切众生所」、「真实众生所」,是二句,加上前面这五句,就是七句。说「如是所说诸句,显示加行杀害」,这表示这个没有慈悲心的众生,他由他内心的恶心发动出来了这种杀害众生的行动,那是努力,很力励的去做种种杀害众生的事情,这是表示这件事。这是「结意」这一科完了。

戌二、显示无择杀害

乃至极下捃多蚁等诸众生所者,此句显示无择杀害。

这是第二科「显示无择杀害」,第一科是「显示加行杀害」。现在这第二科是「显示无择杀害」,无择的杀害,「无择杀害」这里怎么说的呢?「乃至极下捃多蚁等」,这个动物,或者说人、天、鬼、神乃至或者一个大牛,或者一条蛇,乃至到捃多蚁等。这个「捃多蚁」,「捃多」是梵语,「蚁」是中国话。「捃多蚁」这个「捃多」是什么意思,有二个意思,一个是这个蚂蚁,这个蚂蚁脚坏了,折脚蚁。蚂蚁的脚坏了叫「捃多蚁」。一个是蚂蚁产的卵,蚁的卵,也叫「捃多蚁」。那么这是极微小的一个动物。「等」,或者乃至到其他的蚊虫,或者一些很小、蠕动的东西众生说,在这里。

这句话,在经上有这样的话,「极下」的,就是极微小的动物诸众生的地方。

「此句显示无择杀害」,这个暴恶的有情,那个杀心一点慈悲心没有,这个特别看见了蛇,看见了猛虎,看见了人都不当一回事,就杀掉他。「乃至极下捃多蚁等诸众生所者」也是,也是杀害。这表示那个众生「无择杀害」,没有简别的,他要杀就是遇见他就杀,他都不择这个众生不要杀,他没有这种心情。这「无择杀害」,不简别,不加以简别。他不说这个众生好的不要杀;坏的杀掉。是这个众生有毒,于人有害杀了;于人无毒的不要杀,他没有这些分别。就是无所不杀,这叫「无择杀害」,这样意思。

戌三、显示遇缘容可出离

于杀生事若未远离者,此显遇缘容可出离,谓乃至未远离来名杀生者。

「于杀生事若未远离者,此显遇缘容可出离」,这是第三科「显示遇缘容可出离」。「于杀生事」,是说这个众生他对于杀害众生生命的事情,「若未远离者」,他没有远离杀害众生的事。远离了的事情,什么叫做「远离」呢?就是不做这杀生的事。感觉杀害生命是一个罪过的事情,不愿意做罪过的事情。一切众生都愿意生存,自由的生存在这里,杀害他呢,是违背他的意愿。我「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勿施于一切动物,这样子,有这样子的慈悲心的话,那就是远离了杀生。说「若未远离」,这个意思佛在经上说「于杀生事若未远离者,此显遇缘容可出离」,这表示说那个人多少还有良心,他若遇见了三宝的因缘,遇见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讲解正法,佛说赞叹慈悲不要杀生,他就能领悟,他就不会杀生了。他能领解这个道理,他就能接受这个教训,他就可以不做这种事了。就是「遇缘容可出离」,有可能,有这种可能,有这么一个活动的空间,他可能从这杀生的罪业里面跳出来,能遇见因缘可以跳出来,这个人还是不错的!

但是没有遇见因缘呢?那就不行。「谓乃至未远离」,很多的人都是不懂,他不知道杀生有罪,所以习惯了。我的朋友也是杀生,我的父亲、母亲也都是杀生,我感觉这个人很自然的,不知道杀生是罪过,所以他也是照办,那就「未远离来名杀生者」,他也照办,也就是遇见因缘他就杀。

这是「遇缘容可出离」这又是二句,加前面的七句,一共是九句。这是别句,总句就是杀生,这一个是总句。别句就是这么加上就是九句。

申三、结明略义(分二科)酉一、第一略义

又此诸句略义者,谓为显示杀生相貌、杀生作用、杀生因缘、及与杀生事用差别。

这是第三科「结明略义」,这「杀生」这一科里面分四科,第一科是「总举经言」,第二科是「别释经句」,现在第三科「结明略义」,就把那个要义把它再重新说一遍,说出来。这分二科「第一略义」,第一段。

「谓为显示杀生相貌」,前面这一共是九句,里面究竟都说的是些什么话呢?就是说的显示众生杀害众生的相貌。杀害众生的相貌是什么呢?就是「最极暴恶血涂其手」这是杀生的相貌,这是前二句,也有说血涂其手是一个相貌。

杀生的作用,就是第三句,就是「害」,把那个众生命杀掉了,然后结解支节。这是这个相貌,那个作用是这样子。

「杀生因缘」,杀生因缘就是第四句和第五句。杀生因缘就是无有羞耻,无有哀愍心。或者把前面那个「最极暴恶」是杀生的因缘,就是由此而杀生,这是杀生的因缘。

「及与杀生事用差别」,那么这是后面的四句,就是「一切有情所」,「真实众生所」,「无择杀害」,「遇缘容可出离」,就是这四句。「及与杀生事用差别」。

「事差别」,「用差别」,「事差别」呢?就是前二句,「一切有情所」「真实众生所」,这是杀生的差别,还有这个不同。这个用呢?「无择杀害」,「遇缘容可出离」,「无择杀害」,这个杀害,这个人的恶心太重;「遇缘容可出离」,是轻微一点,这就是这样子配合。

酉二、第二略义

又略义者,谓为显示杀生,如实杀生差别,杀所杀生、名杀生者。

「又略义者」,又有第二个定义的分别「谓为显示杀生如实,杀生差别,杀所杀生,名杀生者」,这是第二个略义。这上面是什么呢?第一「谓为显示杀生如实」,那么就是指最后这四句来说,单指后面的四句,为显示杀生的真实的情形,那么就是第一句「一切有情所」,一切有情都是所杀害的对象,都是有罪过的,那么这是「杀生如实」。

这个第二句是「杀生的差别」,就是「真实众生所」,草木是无情物,那是有差别不同的。「杀所杀生」,那么这指第三句「无择杀害」。「名杀生者」,就是第四句「遇缘容可出离」可以这样解释。

申四、简非法相

又此诸句,显能杀生补特伽罗相,非显杀生法相。

这是第四科,这一共是有四科,「杀生」这一段里面一共有四科,现在是第四科「简非法相」。「又此诸句」,又前面一共是九句,这九句是显示能杀害众生生命的人的相貌,这人怎么杀生。「非显杀生法相」,不是说杀生那个相貌,那是另一段再讲,这里是讲杀生的人,能杀者的相貌,这个还是不一样的,是这样子「简非法相」。这一科,这「杀生」这一科讲完了。

未二、不与取摄(分三科)申一、释经句(分二科)酉一、总句

复次不与取者,此是总句。

「复次不与取者」,这里是「不与取」。这「黑品」分四科,第一科「杀生」讲完了,现在说「不与取」这一科。不与而取,这里属于这一个范围内,分三科,第一科解「释经句」,分二科,第一科是「总句」。「复次不与取者」,偷盗,「不与而取」是偷盗。这里面也有总、别句的不同,说不与取这句话是总句,这一句是总句,就是所有的大意,都属于这一句的。

酉二、别句(分十四科)戌一、于他所有

于他所有者,谓他所摄财谷等事。

这第二科是「别句」,「别句」一共里面有十四科,就是十四句。第一句是「于他所有者」这句。「于他所有」,这不与而取指什么事情?就是他人所有权的东西,属于他人的所有权的东西,所有权的东西是什么?「谓他所摄财谷等事」,就是别的人「他所摄」,就是他有所有权的,这所有权在他手里,属于他所有的。

「财谷等事」,一个是财,一个是谷。这个「财」就是金银宝物,各式各样珍宝,或者衣服,或者房地产,各式各样的东西,或者是香,或者是花鬘这些东西,就叫做「财」。这只是列出来实际的资产,没有说钞票,钞票也应该包括在内,钞票也应该是包括在内的。

这个「谷」物,就是五谷,这个《披寻记》上说的很详细,这些可以饮,可以食的这些东西,大麦、小麦、稻谷、粟谷、糜黍、胡麻、大豆、小豆等,甘蔗、蒲桃、乳酪等果汁,种种的浆饮。这个话列出来有道理,这些东西都不可以不与而取的,这个意思,不可以不与而取。这个养成一个守法的习惯也是很好。这些东西这个不与而取第一个条件就是这个物,这个财或者谷,属于他人所有,不是我的,这是一个条件。你若是不与而取,这就是盗。他人,这个地方是人所有,也是他人,团体所有也是他,反正总而不是我所有的,是这样意思。

戌二、若在聚落

若在聚落者:谓即彼事,于聚落中,若积集,若移转。

「若在聚落者」这是第二句,「若在聚落」这是指财谷的处所。「谓即彼事,于聚落中,若积集,若移转」,就是那个「彼事」,彼财,或者谷这些东西。「于聚落中」,就是很多人居住的地方,或者是村落,或者是城邑、城市。

「若积集,若移转」,「积集」就是这个财物财谷等这些事。这个「等」这个字也有意思,财是财产,谷是食品,也包括牛、马、猪、羊,这个「等」也是有牛马猪羊,乃至国城,妻子,奴婢这一些的事情都包括在内。这上面说「若积集」,「若积集」是什么事情呢?就是这些财,或者谷这些东西,你把它集到一起、积集在一起,那么就是积集。「若移转」,这移转或者是指有情物。那边有匹马,他有马,把那马偷来了,离开了原来的地方了,叫做「移转」。其实这在戒律上看,就是「举离本处」,那就是这个罪过就成立了。若是有盗心,但是没有动,没有动的时候还不成立,这个盗罪还不成立的,这是「若移转」。

戌三、若闲静处

若闲静处者,谓即彼事,于闲静处,若生,若集,或复移转。

「若闲静虑者」这是第三句。「若闲静处」,闲静处就不是很多的人居住的地方,那个地方很闲静,很少人来往。这话什么意思呢?「谓即彼事,于闲静处」,就是你所想要盗取的那个东西,就在闲静处那里。在那里嘛,是「若生、若集、或复移转」,这个「生」或者说是你所栽培,那个人所种的五谷还在那里生,你能偷它。你偷他的大白菜,偷他的苹果,那个还在那里生,那也叫做「生」,这个意思,那么讲也是可以。这是《遁伦记》上的解释,也有道理。「若集」,集就是前面「若积集」,「或复移转」这和前面的意思一样。总而言之,他原来在那个地方,你想办法把它举离本处了,那就是盗罪就成就了。这是第三科。

戌四、即此名为可盗物数

即此名为可盗物数者:谓所不与,不舍,不弃物。

第四「即此名为可盗物数者」,这是经上有这句话,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前面这么多的东西,或者聚落中,或者闲静处,或者是财、或者是谷,或者是牛马这些东西。这些东西,「谓所不与,不舍不弃物」,这些东西,那个物的主人他没有「与」,没有说是给你,也没有生起这个舍,没有发动这个布施的心情。也不是没有弃舍,若弃舍你就没有所有权了,没有所有权。

这个律上,我想起就是说了。律上说这个土匪、贼人抢你的东西抢走了,你心里面:好了,我就送给你了,你就是放弃所有权了,放弃所有权,你不可以再追回来,不可以,你若追回来,就是贼劫贼,你也是贼了。但是那怎么办,你若要,怎么办?你要用钱买了,用钱买回来不算贼。这样说是「不舍」,就是没有放弃所有权,你没有放弃所有权。就是虽然土匪拿走了,你心里面想这还是我的,我有机会还是可以要回来,这样子,有这样的意思。前面是「不与」,我没有给你,有这样心情。「不舍」,是没有放弃所有权,这意思还是有点差别的。「不弃」,我没有丢掉,我不一定是给你,但是我不要了。那你若拿去也可以,也不算犯这盗罪。这个字用的是这样,它有点分寸。

就是这个「即此名为可盗物数者」,可偷盗的这些物质的范围及物,这个范围,这些东西,那个物主没有「不与、不舍、不弃」,你若盗,你就犯罪,这样意思。这是第四句,这底下是第五句。

戌五、若自执受

若自执受者,谓执为己有。

经上说「自执受」,你自己把它拿过来,你或者是用心下命令,叫别人拿,或者是自己拿。拿了以后,你心里面认为这是我的了,于是这个罪过成立了。「谓执为己有」,就是自己固定执着这是我的,这是我的了,「谓执为己有」。这个事情。

这个事情,我这回去台湾听说一件事,也可以讲一讲。大家是好朋友,发生问题的彼此间都是朋友,也是很熟的朋友的。现在是中间是买卖房地产,先给他四十万现金,就是当面,两个人当面就把四十万现金给了对方。给了对方要对方要写一个文件,就是写个收据。要收据就回去拿这个文件来,回来叫他签字,回来就是大概没有一分钟之间,那个人不承认:你没有给我四十万,没有,我没有,就是有这种事情。那么那个人就是「执为己有」,这四十万是我的,你没有给我,你没有给我四十万。你叫我写收据、签字,我不写,有这种事情。所以这是「执为己有」,是我有的,不是你给我的,有这种事情。这是我第一次听见这个话。

戌六、不与而取

不与而取者,谓彼或时资具阙少,执为己有。

「不与而取」,这是第六句。这个「不与而取」什么意思呢?「谓彼或时资具阙少,执为己有」,或者偷盗那个人,他的生活所须上缺少这个东西,他现在为了满足自己所须要,就把别人东西偷过来,这是我的,就是这样意思。这不与而取,这个比较简单。下面第七句。

戌七、不与而乐

不与而乐者,谓乐受行偷盗事业。

「不与」,而欢喜去,人家不给我也拿过来,欢喜做这件事。这个情形?「谓乐受行偷盗事业」,就是他欢喜接受这种职业,以偷盗为职业,为事业的这种人。偶然地生起贪心,偷人家东西,这是一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做这种职业的人,这彼此还是不同。「谓乐受行偷盗事业」。

戌八、于所不与不舍不弃而生希望(分二科)亥一、牒经句

于所不与、不舍、不弃,而生希望者,

这是第八科。「于所」,那个物主「不与、不舍、不弃」,而我要,我就生出来希望心,他不与不舍不弃是他的事,我是我的事,我还是可以把它拿过来,有这种要求,这地方就是这样意思。

这一段是分二科,第一科「牒经句」,再一次把经上的句子标出来,所以叫做「于所不与、不舍、不弃而生希望者」。第二「释其义」,下面解释这个经上的句子的意义,分二科,第一科「释希望」。

亥二、释其义(分二科)天一、释希望

谓劫盗他,欲为己有。

「谓劫盗他,欲为己有」,这个希望就是这个意思,「谓劫盗他」。「劫盗他」这个分二个意思,就是在你不知道的时候偷过来,这一个意思。一个是明,就是明明地抢过来。

好像是我在一本书上看见说:有一个人街上卖着黄金。卖黄金,那个人到那里去就把黄金抢了就走了,主人说是有这么多的人在旁边看着,你怎么敢抢我的黄金?那个人说我没有看见别的人,我只看见黄金了,呀,这又是一种相貌了。我只是看见黄金了,旁边很多人在那儿站着,我没看见,这也是一回事。

你比如说是像我们练习这个讲演,在大众里要把自己的思想把它宣扬出来。我看这里面有相同的意思,我一心一意的就想我要讲什么,怎么讲,其他有多少人,谁是谁,我没有看见,我不注意这件事,我认为有道理。不要注意这个事情,这也有点关系,但是若是习惯了,注意不注意也是一样的,没有什么不同。

这里这个劫盗就是各式各样的,其实不只是这二种。这偷盗的方式不只这二种,还有很多很多的方式。「谓劫盗他,欲为己有」,这就叫做希望,别的东西就是想抢过来属于我的,这个意思。

天二、释不与等(分三科)地一、不与

若彼物主,非先所与,如酬债法,是名不与。

那么前面第一科解释这个「希望」,就是解释这个偷盗的心情。这第二科解释这个「不与等」这三句话,什么叫做「不与,不舍,不弃」,解释这个话。现在先解释这个「不与」。

「若彼物主非先所与」,若是那个物的主人,他不是以前答应给你,没有。这话意思好像你以前同他要过,那个盗贼以前同他要求:你这个东西要送给我,那个人没有答应,没答应,「非先所与」,他以前没有答应这个东西给你,那个物主。

「如酬债法」,如酬债法就是解释这个「非先所与」的意思,说是我欠你的钱,我现在答应还给你,那么你来拿,我就给你了,这叫做「酬债法」。现在说「非先所与,如酬债法」,那样子,我以前没答应给你,你就是把它抢过来了,是名「不与」。这个意思是这样意思的。

地二、不舍

若彼物主,于彼取者,而不舍与,是名不舍。

「若彼物主,于彼取者,而不舍」,说是「非先所与」,你同他要,他没有答应你,但是你后来就强力的抢过来了,这是一种盗,现在这叫做「不与」。这「不舍」什么意思呢?「若彼物主」,若彼那个物的主人,「于彼取者」,那个取者把东西抢走了,那个物主他还没有布施的心情,那你还是犯罪的,你也是犯罪。那意思,若是他也同意了,好,你抢走了,好了,我送给你了,那他也不犯罪。同意了嘛,现在说你抢走了,他还是不同意。不同意那你就犯盗,「是名不舍」。

地三、不弃

若彼物主,于诸众生,不随所欲受用而弃,是名不弃。

「若彼物主」,若是那个物的主人,「于诸众生,不随所欲受用」,他有很多的财富,他说他同意,你们随便拿,随便受用,那么你拿去了呢?也不犯盗。现在那个物主呢?没有这个意思,「不随所欲受用而弃」,不是,不是那样,你若拿去了;拿去了,你就犯罪,「是名不弃」。

这个意思似乎是前面这个「不与,不舍」是个人,盗者和物主相对说的。「弃」这个字,是大众,面向大众,不是对个人,就是对大众说,我这些东西你们谁愿意,随意地拿去受用,他是这样。但是现在这个物主没有说这个话,没有说这个话,不是随所受用而弃的,你拿走了,拿走了那就是不行,那就是犯盗,这好像有这样的差别。这是第八句,这底下是第九句。

戌九、自为而取

自为而取者,谓不与而取故,及不与而乐故。

这是第九句,是「自为而取」。「自为而取,谓不与而取故」,就是人家没有给,你就拿去了,这个也简单。我为了我自己的生活,或者什么原因,你就拿走了。「及不与而乐」,不给,而你欢喜。前面解释这个好像是做贼的一种职业性的土匪,那么这叫做「自为而取」,为自己而取,那么如果是为大众而取呢?这就没提,当然不与而取还是有过失。

戌十、饕餮而取

饕餮而取者,谓所不与、不舍、不弃、而希望故。

这是第十句,「饕餮而取」,「饕」这个字呢,是贪财叫做「饕」,就像财物,不是谷,就是一些财产这些东西。这个「餮」这个字表示什么?是贪食,食品或是乐饮、乐食这一类的东西。可是这个上面,这句话的意思,表示那个贪求心特别强的人,特别强的人,这个时候,这是什么情形呢?「谓所不与、不舍、不弃」,而起了偷盗的心,这个时候拿到人家的东西,叫做「饕餮而取」。

戌十一、不清而取

不清而取者,谓于所兢物,为他所胜,不清雪故

「不清而取者」,这是第十一,「不清而取」,这底下比较复杂一点。「谓于所兢物,为他所胜,不清雪故」,这个「不清而取」是怎么情形呢?就是你拿到的这个东西不是那么顺利,是大家有诤论,彼此间大家有诤论。「兢」,就是诤,大家诤这个东西。诤的时候呢?大家在辩论的时候,我说是我的,你说是你的,他说是他的,大家在辩论。「为他所胜」,你没有辩论过,你的语言的智慧,你输了,但是你的力量大,东西你还是拿走了。还是被你拿走了。拿走了呢?这上面这个意思,「不清雪故」,这个意思这个不清雪在菩萨戒上也有这句话。「不清雪」意思似乎,还是你有道理,这个物是应该属于你的,只是你的辩才不够,输给人家了。输给人家了,表面上你就是没有道理了!没有道理了,你现在要拿的时候,你还是有过失。你没有智慧,把这个过失取消。你把这个东西拿走了,你还是有过失,叫做「不清而取」。

这个意思似乎是,这个东西是你你应该拿去是对的,但是大家有诤的时候,你说不过人家。说不过人家,你也是拿走了,拿走了这叫做「不清而取」。「不清」,这还是有点过失,可能意思是这样。

戌十二、不净而取

不净而取者,谓虽胜他,而为过失垢所染故。

这个「不净而取」和前面有点相反。「谓虽胜他」,这个东西大家争论,大家争论呢?你胜利了,他们那些人都输给你了。这口头上的辩论都输了,你胜利了,你把东西拿走了。虽然拿走了,「而为过失垢所染故」,你用辩才把别人讲倒了,辩倒了,你还是有过失,这个东西还是有点不清净。你拿去了,还是有点盗的意思,这里有这个意思的。

戌十三、有罪而取

有罪而取者,谓能摄受现法、后法非爱果故。

这是第十三「有罪而取」,有罪而取什么意思呢?「谓能摄受现法、后法非爱果故」。这个地方有个问题。「谓能摄受」,就是你拿了这个东西,会令你成就现法罪,后法罪,会得到苦恼的果报。似乎是是表面上不能说是盗,但是你拿到了这个物以后,你会造罪。你现在会造成罪,或者是造「后法」罪,将来会得恶报,得一种不好的果报,那么这也有问题,这叫做「有罪而取」。

戌十四、于不与取若未远离(分二科)亥一、准前说

于不与取若未远离者,如前杀生相说应知。

这是第十四科,这一科里「不与取若不远离」分两科。第一科是「准前说」,准前面说的。「于不与取若未远离者,如前杀生相说」,像前面那个杀生相的最后,最后那一段「容可出离」那一段说,「应知」。

就是这个人他似乎就随顺他的这个潮流,或者随顺他自己的那个环境、背景,他的家庭的环境,他也就随顺着这样子,就是顺手牵羊,做这种事。但是这个人的本心呢?不是,这个人本心他如果遇见好因缘,他就会不做这个事,就不偷盗,是这个意思。那么但是他还没有遇见这种好因缘,没有遇见善知识告诉他:偷盗是不好的。没有遇见这善知识,所以他没能远离这种罪过,这种人就是「于不与取若未远离者,如前杀生相说应知」,是这个意思。这个人啦就算是偷了呢,罪轻,因为他的心性不是太欢喜,不是太欢喜,这是第一。

亥二、例所余

所余业道亦尔。

其他的,现在这是说偷盗,那么其他的淫欲的事情,乃至说谎话的事情,就是一些罪恶的事情,也是一样,也有这种情形的。

申二、明略义

此中略义者,谓由盗此故,成不与取。若于是处,如其差别,如实劫盗,由劫盗故,得此过失,是名总义。

「此中略义者,谓由盗此故,成不与取」,这是第二科,前面是第一句是「释经句」,「申一」是「释经句」,现在第二科是「明略义」。

「此中略义者,谓由盗此故」,这一共是十四句,第一句就是「于所有」这一句。「由盗此故,成不与取」,这不与取的罪成立了。

「若于是处,如其差别」,那就是其次的二句。若在聚落,若闲静处,这是两个地方。「如其差别」一个聚落和闲静处有差别,这是第二、第三句。

「如实劫盗」,如实劫盗呢,就是由第四句开始,一共第七句,一共有七句,就是「即此名为可盗物处」以下一共七句,一、二、三、四、五、六、七就是到第十,就是「饕餮而取」就是到这里。那么这是「如实劫盗」。

「由劫盗故,得此过失」,这后面那四句,就是「不清而取」、「不净而取」、「有罪而取」、「于不与取若未远离」这四句。「由劫盗故得此过失,是名总义」,这几句话就是前面一大段文的要义。

申三、简法相(分二科)酉一、正明建立

又此中亦显不与取者相,非不与取法相。

这是第三科「简法相」,分二科,第一科「正明建立」,这里面也是显示「不与取」的人的「相」貌,「非不与取」的盗的相貌。那个盗法,偷盗的那个「法」的「相」貌,那要在后面再说的。

酉二、兼例所余

当知余亦尔。

当知其他的业道也是这样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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